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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的实际问题与解决路径
2023-02-02 10:21:03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发展,电子器件证据在诉讼中应用占有率日益提升。除开易储存、易传送等特点外,电子器件证据也具有容易被篡改、易被删除等问题。但是随着区块链技术性的出现,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区块链技术性纯天然具备无法篡改,随着时间格式等特点,对于一般电子器件证据具有极大的优点,因而区块链存证技术性在电子证据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伴随着区块链证据的应用愈来愈多,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升区块链司法运用的建议》等司法文档中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区块链证据的相关规定。在这里,小编试着整理区块链存证的有关基本原理和完善,梳理实践活动难题,并给出应对措施。

  一、区块链存证的原理与有关规定

  区块链存证理论是区块链应用于司法领域内的关键提升,区块链技术性主要是利用的共识机将依赖于区块链的每一个区块链根据时间格式逐层嵌入产生链条式算法设计,在数据运行中,系统中全部的信息和交易明细数据信息都能被纪录,并实现中后期对链上数据库的跟踪。每一个结点都对应一个固定的时间值,比如,应用底层设计遍布的节点开展链时尚,买卖1通过平台计算也会产生一个hash值1,买卖n通过平台计算之后产生一个hash值n,下一层连接点就会自动计入顶层连接点上传的hash值,即是Hash1-n,以此来实现软件数据不能篡改性与区块链技术。也正是因为以上特性,当区块链连接点越大,则区块链安全性越大。

  二、区块链存证的现实问题

  1.区块链存证的渠道与标准仍有待进一步统一。现阶段,《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尽管在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明确了有关区块链证据信息真实性异议审查方法,确立“(一)存证服务平台是否满足国家有关部门有关给予区块链存证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二)被告方与存证服务平台存不存在利益关系,并通过方式方法不合理干涉调查取证、存证全过程;(三)存证平台上的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满足清理性、安全系数、稳定性、易用性的国标或是国家标准;(四)存证技术以及全过程是否满足有关国标或是国家标准中有关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算法、传送数据、信息验证等上的要求。”四项规范中除了第二项系核查被告方与区块链服务平台存不存在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关联外,其他三项均仅要求参照国家和国家标准,但还没有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与“相关规定”的实际所说,缺乏可以明确适用具体措施,在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适用是不一样的核查规范,可能会影响区块链存证具体功效发挥。一部分经审理,存证服务平台应具有数字认证批准才符合要求,而有些人民法院却认为并没有该批准也不可否认的是区块链证据信息真实性与合理合法。除此之外,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相关资质确定规范也要进一步明确。

  2.审判长做为法律工作者对区块链科技的知识储备不足。依据一项对于早已构建司法区块链平台上的法院700余名审判长的调查表明,仅有24.02%的法院对区块链技术性比较熟悉,但是其他法院审判长掌握区块链技术性的比例则不上3%。91.2%的审判长会到被告方未积极注重区块链证据的特性时,将区块链证据视作传统式电子器件证据开展常态核查;有73.52%的审判长由于对区块链认知能力不够,由此产生不会信任感,或者是对区块链证据造成避开心理状态。次之,一些对区块链技术性有基本上知道的审判长存有盲目跟风信任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趋向。区块链证据在区块链平台上的确具有很强的不能篡改性,但并不是所有的区块链证据全是彻底造成、存储在区块链服务平台,在入链前信息真实性根本无法确保。绝大多数审判长以前的学习和亲身经历都和法律法规有关,但区块链技术性是近年来新型的科技进步,虽不能奢求审判长都可以对区块链技术性有充足的掌握与信任,但是作为案例中法律的适用者、证据的审查者,当法官对区块链存证不太了解、没有信任时,在一定程度、范畴或期限上,区块链存证的可用也有可能陷入绝境。

  3.区块链存证也存在被篡改的概率。没有任何一个操作系统是安全可靠的,一样,区块链存证都是存有可以被篡改的概率的,主要包括51%的算法进攻与优化算法超级黑洞性。最先,当操纵者能够操控超出51%的数学计算时,该操纵者就能改动区块链上每一个节点数据信息,既能篡改任意的存放具体内容。“The DAO”案早已打破区块链技术性存储信息不能篡改的“神话传说”,而近些年,在金融行业根据操控超出51%计算水平来篡改数据信息的案例日渐提升,尽管现在司法区块链没有报道指出是被这种方法进攻的有关实例,但不难想象也将面临同样的风险性,理应造成充足的留意。次之,系统化黑箱子是潜藏在系统内部的不足,现阶段电子计算机系统软件每1000行均值具备25个代码错误,区块链存证系统软件做为计算机技术编码也自然难以避免代码错误的概率。

  三、区块链存证的完善途径

  1.由最高法院带头协同有关设计部门创建统一的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确立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规范。最高法院在2022年5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升区块链司法运用的建议》,但是该建议仅计划于2025年完工法院和社会各个领域相通互通的区块链同盟,并没实际强调创建统一的区块链存证系统软件。在制度管理上处在“不断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的需求环节,并没有关的明确的规定颁布。小编认为,应充分运用法院的不仅有标准与实践优点,由最高法院带头协同有关设计部门创建统一的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实际从“设定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准入条件”“标准区块链存证操作步骤”和“现阶段区块链证据核查规范”三个层面下手,健全制度设定,标准区块链存证技术性。

  2.机构司法工作员参加区块链技术培训。应对日圆月异的技术革命,法律人必须怀有终身学习理念核心理念。当代证据规章制度的关键在于认可审判长或其它事实认定者在事实认定里的自由心证,提升审判长、法官助理等司法工作人员对区块链技术性的理解也更加符合现代证据规章制度的需求。因而,必须机构提升司法工作人员对区块链科技的学习培训、认知和司法运用。

  3.依据区块链证据的生成方式建立不一样信息真实性检测标准。依据证据方法的普遍原则,证据倡导者在论述证据能采性的问题前应证实该证据系其倡导的证据即证据的辨别和鉴真。区块链证据也可以根据产生方式不一样分成“形成型存证”与“转换型存证”。形成型存证即该证据系区块链上造成,转换型存证即该证据为区块链外造成并上传到链。形成型存证的信息均有相匹配时间格式,无法篡改,具备自身鉴真能力,在没别的反过来证据时,能够认定其具备能采性。而转换型存证尽管也是属于区块链证据,但区块链技术性只可确保其入链后很难被篡改,该证据入链前是不是已经发生变化不能通过区块链技术性获知,须经证据明确提出方开展证实。与此同时,应当心51%的算法攻击和优化算法超级黑洞性的问题,通过运用证据法原理和相对应标准,在不断创新的高新技术支撑下,有效清除区块链存证被篡改的概率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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